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认证期开具红字发票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要分二种情形
1、按规定可以抵扣应认证抵扣的,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超过180天的认证期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项了。
2、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不需认证抵扣,可不办理认证,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开具红字发票了。
企业取得增值税慎用发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
政策依据:
企业取得增值税慎用发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对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这两个公告一直强调超过认证期限是无法抵扣、也无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纳税人无法自行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规避超期认证,只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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