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取得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但是,自来水公司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其购进自来水,购进其他货物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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