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是如何处理代收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代收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收的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营业税条例中对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规定无关。
政策依据:
36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想要了解代收款税务处理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不是一对一的死公式,需要灵活应对,找准代收款的属性,请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