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调整有关内容
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中的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企业所得税税项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根据此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要遵循权责发生制。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本《条例》可以规定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但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问题
这种情况你可以在每个月时按上一年的工资标准计提,然后在次年2月份根据实发工资调整(冲或补提),然后所得税汇缴时按实际发放金额做汇缴就可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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