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增值税按简易办法如何做好账务?
简易征收的计算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实际申报时,发生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从应纳税额扣减情况的,纳税人可以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额来实现。
如果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纳税人必须从接受方相应取得《开具红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
销售额在主表中的反映
在主表中,“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反映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在内的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然后,将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再在“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其中数。
简单地说,在销售额的反映中采用了总数与其中数的包含性方式。
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反映
“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在简易办法计税中,主要反映如:销售的固定资产符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规定、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中减征部分的应纳税额等。
简易计税方法下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得用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进行抵减,也就是说:当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有本期留抵税额,则结转下期进行抵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入库,即:合并、分离交叉核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税[2016]36号。
【财会〔2016〕22号】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
甲公司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门面房一间出售,于2016年12月15日收价款租105000元,适用简易征收。该资产原来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会计学堂提供。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00
从本文开头到结尾说到的几个点,应该不是什么难明白的硬石头,只要好好琢磨,即便有点难度,也能攻破,本文讲述征收增值税按简易办法如何做好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