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例:承例1的内容:境内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乙企业提供的一项技术转让,双方约定合同价款1000万美元。假如增值税税率6%,附加税费率合计为12%(其中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将例1约定“代扣税款全部由境外企业承担”的条件改为:约定境外企业只承担代扣所得税,代扣增值税和代扣附加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
要求:计算代扣的各税,并做出会计处理。
代扣各税的计算。分析,因为,本例中约定付给境外乙企业的合同价款1000万美元,包含应由境外乙企业承担的代扣所得税金额,但不包含由境内甲企业承担的代扣增值税和代扣附加税费的金额,所以,合同价款1000万美元,不是完整的含增值税价款(缺少代扣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金额)。因此,计算本例代扣各税的首要方法是,应当通过含代扣所得税而不含代扣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1000万美元,换算出完整的含增值税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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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 0 1 3〕 1 0 6号
,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接受境外企业的技术指导费服务方,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会计学堂小编。
根据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技术指导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6%.
显然,单单来讨论境外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如何来做账务处理意义不大,放在具体环境中反而更有参考价值,本文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