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上暂估收入是否暂估增值销项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实施细则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补充和阐述。
故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系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增值税开票的时间的较早着(ps:在合同确定有付款日期的之时)
综述:这时候就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确认负债"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从法理和准则下是允许存在的。
这个允许存在,我们也可以从2011年40号文中有所体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那么实际企业在面临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是否在”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上做文章,即取得对方企业的入库签收单,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目前未搜索到总局对于销售款项凭据的解释和说明,只有在财税[2013]106号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故而可以合适推理,销售款项凭据即为书面合同,但这个只是针对营改增中的规定。
2)如果采取无票收入申报,那么在实际开票时,会产生差异,还要进行无票收入的负数申报,部分地方的国税对于负数申报监督比较严,企业可能存在无法进行负数申报,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所以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业务上暂估收入是否暂估增值销项税?最好是要有发票来进行业务核算,没有发票暂估销项税的话可能会带来税务风险。感谢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