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取甲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
现实当中建筑企业收取甲方违约金的情况并不多见,那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需要不需要向甲方开发票呢?到底怎么开?如果是甲方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违约金需不需要开发票?今天铁蛋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价外费用”开票的问题。首先我们先看两个文件条文: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50号文)第12条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通过以上两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销售额由应税行为的全部收入+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是指提供服务的一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是价外费用附属于应税服务,只要提供服务就需要按照应税服务开票;第二是价外费用的限于提供服务的一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因此,建筑企业从甲方所取得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材料差价、赔偿金等费用都属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向房地产企业按“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
而甲方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甲方是购买服务的一方,并没有向建筑企业提供服务,没有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开发票。
建筑企业收取甲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我们已经给各位介绍完内容了,希望大家读完文章后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想咨询我们,欢迎咨询我们的老会计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