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产品销售合同印花税怎么交?
答:不需要交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因此,农民个人与县烟草部门签订的合同属于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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