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建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票怎么抵扣?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综上所述,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建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票应当分两年(实质上13个月)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建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票是可以抵扣的,相信您看完上述文字应该知道了答案!同时,对于相关的依据会计学堂也希望您能够掌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