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配偶子女支付的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04-18 11:1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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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某公司被税务机关突击检查后发现,该公司以给公司高管家属发工资名义规避个人所得税,遂与企业多次沟通,征收了应补税款.

案例概况

尚小二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的员工,吉祥公司与尚小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万元.但在实务中,吉祥公司自2015年3月起,给尚小二支付月工资3万元,另外2万元以尚小二的妻子张三妹支付(未给张三妹买保险),并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3月,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吉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为吉祥公司为员工配偶子女支付的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分析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实务分析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的福利,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记入"职工薪酬".

(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款,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换言之,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只能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按规定税前扣除,不能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小结:税法上的工资薪金仅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虽会计上记入职工薪酬,但税法不认,不得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其合理支出可以职工福利费等进行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如果吉祥公司认为给张三妹发工资属于给职工配偶的福利,属于职工薪酬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税务机关应按张三妹不属于在本企业的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支付给张三妹的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在相应纳税年度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含三费)并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如果吉祥公司不愿意接受以上处理,应将张三妹与尚小二的工资合并,以每月5万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则企业所得税不需进行调整.

思考:如果您是吉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您愿意采取以上哪种方法进行处理呢?或者您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欢迎各位老师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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