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回答说可以核定,依据是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但要是这样的话,这个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就是不成立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没有保留的必要性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合理的观点:
一般纳税人--账务健全、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所得税核定征收--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所以,一般纳税人只能是查账征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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