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务处理做法

2018-01-13 10:1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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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的第52号文件可以解析建安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务有关处理的内容,作为会计要如何看待,又如何融入自己的工作体系中去呢。

建安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务处理做法

缴纳时的具体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建安收入中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建安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务处理

(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很难达到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的要求。

鉴于这样的税收征管现状,为了加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当地税务机关采取了按照工程价款的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其实建安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建筑业代开票等,都类似,在财务处理也是如此。本文由会计学堂小编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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