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发票无法付款时应怎样处理?
具体问题:我公司遗失了一张发票,对方是某印刷公司,由于没有发票,无法向印刷公司付款。印刷公司答应重开一张发票,但6%的增值税将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
(1)纳税人遗失未开具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公告声明作废。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
①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票遗失的,给予重新领购发票,免予处罚;
② 对于纳税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遗失发票的位数(面额)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程度依法进行处理,再给予重新领购发票。
(2)纳税人丢失已填开的发票,首先应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公告作废。其次接受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处罚。最后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发票,不再补税。若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② 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