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需要根据两种情况讨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因此,如果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有一部分应计税收入没有申报导致少缴税款,是纳税人方的失误,除了补缴税款外,还需要加收滞纳金。
看完了本篇文章,相信您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您也可以继续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