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将全国范围内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文件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除了鉴证咨询业以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可以看文件。
文件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