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也能筹划?

2017-04-19 14: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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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筹划的空间有两个:时间和方式。

利用经济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筹划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受很大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利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签订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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