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部分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年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财税【2008】1号文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依据该文件申请备案适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如果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目前并无免税政策可以适用。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并未对资管产品(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政策适用做出明确规定,是像增值税那样直接规定由管理人缴纳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所得税,然后对资管产品投资者适用税后投资收益分配的免税政策;还是将资管产品作为类似于合伙企业那样穿透体,直接对投资人按照先分后税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
另外,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如果纳税人投资于资管产品获得的利益分配,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资管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