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秋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2月20日支付德国某公司设计费€200万元。问吉祥公司是以3%的税率还是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三、案例解析
综上所述,秋冬公司2017年2月20日支付德国某公司设计费€200万元,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扣缴增值税的税率,与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无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
(1)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税率11%;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3)其他应税行为,税率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扣缴增值税额=(€200*7.34)/(1+6%)*6%=203.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