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 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 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