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安个人所得税1%附征政策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2、对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照《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征收率如下:建筑安装业:1%"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要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
3、这里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异地建筑业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后,项目部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方如果向发包方要工程款,就需要到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开具发 票来结算施工款,税务局在开票时就随便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发展基金等税一并代征).这些人如果是发包企业外派的员工,工资属于发包方负责,就不能因为在异地开立发票征收了1%个人所得税而不对其发工资时进行代扣代缴,因为税务局不可能分清你是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拿工资;对于你下家施工方开来的发票,可以全部进入工程成本(含1%个人所得税,不必把它转到应缴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里面).所以不存在重复缴税问题.由你单位负责发放员工的工资收入,如果超过3500元/月(减去社保后),产生的个税是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也就是在做工资表是要实现计算好后从应发数中扣除,然后在每个月申报地方税务局税种时加以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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