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看看。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推算,在60%y=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可以得出y=8.3‰x,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二、准确核定扣除基数
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由于可以抵扣相应的成本,因而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却有效地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招待费用的扣除基数,仅为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因此,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也需要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但并不扩大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三、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四、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