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二)利息所得;
(三)租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转让财产所得;
(六)其他所得。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