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能扣除的费用包括什么?
答: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加计扣除的成本是什么?
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2、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
3、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4、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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