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取得个人出租房屋专票企业可否抵扣

2018-01-26 11: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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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由于过渡阶段的原因,很多企业可能是年初就租入的房屋,而在五一之后对方一次性开具专票,那么营改增后取得个人出租房屋专票企业可否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个人出租房屋专票企业可否抵扣

答:例:大世娱乐公司2016年初和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2016年6月底,大世公司支付上半年租金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6万元租金对应的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解析:

第一步,判断企业究竟发生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则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专票可能涉及开票不符违规,同时专票肯定不得抵扣。租赁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对比如下:

情形增值税营业税

有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收到预收款时

营改增后取得个人出租房屋专票企业可否抵扣

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按合同约定日期按合同约定日期

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按服务完成日期按应税行为完成日期

注①:这里的收到预收款时,是指该部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指全部款额。如合同约定租金100万,4月份收到预收款50万,5月收到预收款50万,在4月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仅指的这50万,而不是100万,剩余的50万在五一后收到,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了。

注②: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如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是五一后,因为五一前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未发生,这时候,就属于增值税范围;又如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五一后服务完成,同样属于增值税范围。

第二步:如果属于增值税范围,接下来就需要分析是否能抵扣了。

有观点认为,企业租房,如果以前企业是仅交营业税的企业,虽然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上例在六月底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租房在五一前是用于营业税经营,属于非增值税,所以对应的,五一前租房款涉及的增值税应进项转出,五一后的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个人出租房屋专票企业可否抵扣?房屋租金取得专票,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其次,依据现有36号文规定,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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