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2018-01-27 10: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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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的是2018年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不是每年都是固定不变的,新开张的企业依照现有规定来处理这些会计业务呢。

2018年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件事以后开发票必须代码选择正确,否则将会按照不合规发票来处理,严重的可能作为虚开发票来判定!这个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因为之前的那套系统企业是看不到是否正确。上一套编码虽然很细,但是由于大千世界物种繁多,不可能都对应上。这很可能造成对同一个货物或服务,因为名称不一致,造成数据匹配不上。新的这一个编码,给你自动的显示简称。其实这个简称就是开票明细属于哪一个大类,这样通过大类来监控既可以方便纳税人,也可以加强监控。

第二件事废除了之前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鸡肋的这些报表,本身这些数据通过税务底账系统就可以识别,非要纳税人申报,而且纳税人填报很容易出错,取消是个好事!

2018年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件事就是接下来5个月所得税汇算清缴了。

就在前几天,所得税软件公司、税务局就以各种形式进行通知了!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暂停申报!等待系统升级!会计学堂提供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贵公司应进行汇算清缴。

2018年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的变化带来新的注意事项,减少操作上因为人为的失误,汇算清缴的全部内容就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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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个和企业是差不多的,可以看下汇算清缴的课程

  • 1、高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事项?2、咱们会计学堂中是否有关于高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课程?

    你好,1高新企业汇算清缴注意主要是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所得税率15%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个只能享受一个不可同时享受,2学堂马婷老师有这方面的课程,你可以去听听。

  • 老师,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有哪些?

    你好, 一、需要办理个人所税汇算清缴的情形 (一)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但是对于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时,则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九条规定: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规定: 1.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2.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三、汇算清缴时提出退税申请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四、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五、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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