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017-04-24 10:2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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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企业盈利,适用税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例2: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政府补助)——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过程为: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100万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100万元。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100万元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100万元,第38行调增100万元,而政府补助100万元却没有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会要求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对此问题,不少财务人员不理解。他们认为,不征税收入怎么还征税?实际上,企业本身就少计了收入,导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100(万元)。税务机关调增100万元,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零,但由于是查补收入,所以看起来像是对不征税收入征了税。

经与企业约谈发现,笔者发现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混杂在成本、费用中,不容易看出来,而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调增、调减都有单独行次列示,有的企业在一开始填表时都填对了,但申报表表面给企业的印象是政府补助100万元(附表一(1)第24行)——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调增100万元(附表三第38行)=100(万元),然后企业误以为自己填错了,删除附表一(1)第24行金额,这样申报表变成: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调增100万元(附表三第38行)=0(万元)。另一种是企业误把不征税收入当成一种税收优惠,认为既然收入不征税,那么肯定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计入收入总额。

总之,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由于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征税收入不会产生实质利益,所以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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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免税收入和免征有什么区别,不都是不用交税的收入吗?免税不就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吗?免征不也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吗

    你好 有的,后者的范围更广,比如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下是免征,不是免税收入

  • 收入3600,不到起征点,免税收入的意思是收入的3600不用征税,还是其他免税收入,

    你好,不到起征点,这个不属于免税收入的,不用填写。

  •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有哪些?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财政拨款:这是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用于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些是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或执行政府职能时所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征税收入。 3.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也是不征税收入的一种。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些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些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需注意,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这些所得属于免税收入。 8.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这些所得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 上海崇明返税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税款,除指定用途的税款外,均应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同学你好,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税收部门明确的不予征税的项目收入,一般不需办理申请手续;免税收入则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企业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批复后才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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