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2017年4月1日,某A股份公司是国内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它实际发放100万美元股利,当时汇率6,由此产生了汇兑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7月2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释义:本条只是指明了企业的汇兑损失,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汇兑收益,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在的章节是关于企业有关支出的扣除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汇兑收益相应规范在条例有关收入的规定中。
也就是说,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汇兑损失,不适用于汇兑收益,对于汇兑收益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收入部分中己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该规定,汇兑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规定,未像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样对称的指出: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汇兑收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汇兑收益,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