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汽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施工期间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此外,若企业自建的泵棚和料棚符合(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规定的房产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否则,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