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告诉你:虚开发票的风险较高!

2017-04-24 13: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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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新成立的公司,15份超大限额发票,23亿元黄金“购买”金额……一连串反差巨大的数字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犯罪团伙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向全国15个省市39家企业,取得、套打、克隆、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13份,取得海关完税凭证3份,涉案金额23.6亿元,虚抵税额3.77亿元。

发现15份价税合计1.47亿元的假票

2015年8月,新办不到两个月,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频繁申领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仅2015年8月一个月就领用了130余份。

一家刚刚起步,从事电子产品、通信器材、金属材料和煤炭等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多项业务尚未完全展开,已开展的多为小宗货物进出口业务,发票用量怎么会如此之大?更蹊跷的是,非百万元版不用!

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迅速调取了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结果发现,调取的该公司15份发票全部是超大限额的千万元版,价税合计1.47亿元,抵扣进项税额2千余万元。并且,这15份发票全部为天津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所开具。

事出蹊跷、数额巨大,而让人颇感意外的是开出1.47亿元巨额发票的天津某电子科技公司竟然只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非正常户,根本不具备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

这15份超大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究竟来自哪里?检查人员及时调整思路,综合外调信息,转而从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入手,很快查出网上认证抵扣信息所属税号来自山东一家黄金饰品公司。这15份发票是假票!

深挖团伙操控空壳公司浮出水面

经过一个多月的跟踪布控,与A公司来往异常密切的B公司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调查显示,B公司注册时间早于A公司,与A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B公司与A公司一样,也是商贸企业,财务主管是同一人,仅2015年8月,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70份,抵扣进项税额4384.8万元。

办案人员对B公司展开全面调查发现,B公司和A公司同属1个团伙操控的空壳公司。2015年6月~2015年11月期间,两家公司打着商贸经营的旗号,利用黄金流通环节中,下游购买者购买初始金条或者成品首饰时一般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子,通过非法代理商以极低的价格从下游购买者手中套取“购买”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两家公司联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其虚开煤炭、钢材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同时,采取套打、克隆等方式修改“购买”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和抵扣。他们不仅在票面上“做文章”,还费尽心机,虚构交易记录,从合同签订、资金流到物流等环节都做足了文章,表面上看,每个环节都“天衣无缝”。

2015年12月,就在侦破工作紧锣密鼓进行时,专案组又收到了江苏省镇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发来对B公司的协查函,进一步证实了A、B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A、B两家公司的背后操控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收网假冒他人身份终被识破

2015年12月初,抓捕行动在江苏徐州、山东腾州和安徽淮北等地同时进行,唐某、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但此案最关键的犯罪嫌疑人,A、B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通过身份信息比对,发现“安某”的身份信息在宿州出现。但审查之后发现,真实的安某与本案并无牵连,且无犯罪记录。

“安某”到底是什么人?公安机关重新梳理排查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活动的范围,最终确认,“安某”是该犯罪团伙实际控制人朱某用的障眼法。原来,朱某有较强的反侦查手段,早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就一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迷惑视听,为自己在案发后逃跑留好退路。

抓捕行动打草惊蛇,警觉的朱某乘隙脱逃,神秘消失。

2015年12月14日,一条微信记录暴露了朱某的踪迹。公安机关利用信息手段跟踪锁定其藏身之地,终于在安徽泗县将其擒获,并收缴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数十件。至此,本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入法网。

经查实,该犯罪团伙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44份,涉案金额10.12亿元,虚抵税额1.47亿元。套打、克隆、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份,涉案金额13.07亿元,虚抵税额1.90亿元。另取得海关完税凭证3份,虚抵税额0.4亿元。目前案件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具有职业化犯罪特征的典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黄金买卖下游购买者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子,大肆套打、克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损失。

纵观近年来破获的虚开案,作案手法多有相似。案件多集中在新办商贸、加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对资金、人员和场地要求不高,比较容易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取得、套打、克隆、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暴利。一旦案情暴露,主要犯罪嫌疑人即行走逃,追捕难度大。

从行业来看,黄金、石油、钢材和涉农行业虚开风险较高。像在黄金流通环节中,下游购买者一般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有大量“闲置”黄金票。犯罪团伙通过不法代理商购进这些“闲置”黄金票,再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利用系统无法识别、比对汉字信息的漏洞,把纸质黄金票上的品名“黄金”,改成对外虚开的货物品名“钢材、煤炭”等,从而完成整个克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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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医药行业新的两票制下,高开高反的要怎么走账,哪些费用发票较小较安全呢。例如咨询费,推广费、广告费之类的,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风险吗?

    医药行业两票制的运行,就是针对高开高返这个现象,所以请正规做账,用费用发票冲抵肯定有税收风险,因为费用发票报销要符合,合法、合规、合理。现在税务全面电子化的情况下,税务电子比对十分厉害。请注意。

  • 虚开发票与提前开票的区别;哪一种是税务不允许的;有什么税务风险;如何发现一个企业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和虚开发票的情况,稍微举个浅显的例子

    二者皆不合规。前者性质更加严重。有业务,还没到开的时候(比如货未发,但是合同签订,款项已收),此时开票属于提前开票;直接没有业务,则为虚开发票。

  • 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你好 无论虚开还是接受使用虚开专用发票,均构成犯罪。 接受虚开发票导致少交税的 会补缴纳税费 %2B滞纳金 %2B承担罚金; 严重的偷漏税的 会有刑事责任的。 这个就要看税局怎么认定了。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可以发一下吗?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我想问一下,公司总是虚开发票,就只是过一下账,补了个相应的合同,这样风险是不是很高?

    是的 虚开都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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