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销售业务提成制度的税务筹划

2017-04-25 09:1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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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践中的企业往往会采纳销售业务提成和销售佣金等两项销售激励制度。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公司制定以下业务提成制度: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即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3500元的工资,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张明经过努力工作,实现年销售额310万元。按照公司业务提成制度,张明应该得到31万元的年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业务提成制度?

(2)低税负设计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张明每月可以从公司那里获得3500元的收入,说明张明与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和分析,张明的销售业绩奖310000除以12等于25833元,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系数为1005,则张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00×25%-1005=76495(元)。

(3)设计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

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进行剥离,实报实销,按照销售人员完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报销业务招待费(必须把餐饮发票开成公司抬头名字)和手机通讯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

(4)低税负设计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低税负的业务提成制度设计,张明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则张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比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设计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

[案例分析2:某公司低税负设计销售佣金制度的涉税分析]

(1) 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药品生产制造公司,为了增加销售额,该公司对非公司职工的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平常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于年终领取销售奖,销售人员张明经过努力工作,实现年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张明应该得到31万元的年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业务提成制度?

(2) 低税负设计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张明没有底薪而且不是公司的职工,说明张明与公司间是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张明获得的销售业绩奖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0000×(1-20%)×30%-2000]×20%=72400(元)。

(3) 设计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

公司与销售人员在合同中约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销售人员实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通信费用。假设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剩下的销售奖分别在6月分和12月分结清。

(4)低税负设计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的设计,张明的年销售奖金总共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假设张明6月份和12月份分别从公司获得的销售奖金分别为100000元,117000元。则张明6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12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7000×(1-20%)×40%-7000=30440元。张明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440元,比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设计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960元(72400-55440)。

另外,由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甲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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