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经认证但是不见了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不必再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原来的操作是:各地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改正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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