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所得的相关规定及其原理分析
企业清算是因为企业破产、经营到期、被兼并、合并等原因终止经营,而对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清收偿付、处置变现、剩余分配等一系列活动。无论清算结果是亏是赢,都应该履行一系列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包括清算所得的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工商登记等程序,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以下简称“全部资产变现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二、公式详解:
【公式1】企业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变现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公式2】企业清算所得=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清算费用-清算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缴资本
【最终推算公式】:
企业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变现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全部资产变现值-企业资产账面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全部资产变现值-(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全部资产变现值-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三、案例分析:
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
清算所得=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3890(资产的计税基础)-70(清算费用)-20(相关税费) (3700-3590)债务清偿损益-100(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60(万元) 清算所得税=260×25%=65(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70(清算费用)-20(相关税费)-100(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65(清算所得税)-3590(清偿企业债务)=3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