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合同?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
二、金融企业信托资产运用的分类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财产等。”
三、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信托企业的信托存款如何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负债类--2314代理业务负债”的规定:
“(一)企业收到代理业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损益类--6411利息支出”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的各项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溢折价”等科目。”
五、信托资产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六、从事信托业务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二)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其补偿额仅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