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16年2月办理完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一直处于筹办期,去年一点营业收入也没有,请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万元如何账务处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账务处理:
发生的开办费有2种账务处理方式
方式一: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万元
贷:库存现金 6万元
方式二: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6万元
贷:库存现金 6万元
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