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之内,企业可追补应扣支出

2017-04-25 13:42 来源:网友分享
2006
企业发现以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问:某公司内审部门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上一年度因少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多计算了利润而多计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公司如何才能将此多缴的所得税转回或退回?另外,对因上述原因多缴的所得税可以追补确认和转回或退回的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答: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了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 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致,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

多缴税款可抵可退。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这一点有别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追补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案例

A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2011年企业发现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A公司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那么请问2011年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2011年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并且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

准予追补至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发生的2008年度进行扣除,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后2008年实际亏损为8万 元(18-10),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28-15-8)。所以,2008年多缴税款3.3万元(10×33%)(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2010年多缴税款2万元(8×25%),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1万元(44×25%)。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A公司因2008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5.3万元(3.3+2),可在追补确认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11万元中予以抵扣。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7万元[11-(3.3+2)]。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企业所得税应扣未扣的可在几年内追扣?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quot;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专项申请报告及说明; (2)有效扣除凭证; (3)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核算明细情况; (4)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纳税资料。&quot;

  • 税前应扣未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后可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必须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日常实务中经常出现的5种问题分析如下。  一、一些企业往往会向税务机关提出存在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损失、应摊未摊的各类费用等问题,对于此类情况,企业发现后,必须先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然后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多计算了计税所得额,如少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或少摊销各类费用,此类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先告知企业,待企业自行查明情况、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认可其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三、对于企业因未能及时获取耗用材料和费用的发票,不符合法定税前扣除条件的情况,如果企业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前获取了相关发票,则仍可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应对已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获取了相关发票,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追溯到发生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的原则。  四、对企业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未能获取固定资产发票而未能及时计提折旧的情况,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五、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判断列入税前扣除的损失或未能及时获取损失的法定依据,如资产损失有待相关专家或机构的鉴证,或发生的各类赔偿损失有待法院的判决等,这些情况都有待企业获取相关鉴证证明或法律文书后,并在获取后的当年度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的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请问用会计分录怎么处理这么一段话

    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是不需要一个单独的会计分录的,只要在本年所得税的计算上,有所体现,就可以了。比如,去年亏损100万元,今年盈利200万元。如果没有亏损的话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应交税费 50 考虑亏损的话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应交税费 25 (当然,我这是简化处理,未涉及会计税法差异形成的递延问题等)

  •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这句话怎么理解?追补确认年度所得税已缴过了,怎么抵扣?

    您好,视同您损失发生在实际年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少应纳税费。多交税金按预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