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务来往可以收取电子承兑吗?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实际经济活动中,此类现象非常普遍,这里有我国票据法的不健全因素,因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按票据的法律属性理解,不该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多数国家都是这样的。
而我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对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
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使得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受到了很多限制
一般税务稽查中是不允许这些贴息全额抵扣的,不少企业将它记入营业外支出。
收到无业务往来的承兑如何做账?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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