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一般都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来掌握(文件虽废止,但规则依旧有效)会议费允许扣除的标准。根据该文件规定,会议费税前扣除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尽管如此,有的纳税人仍然认为,会议费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只要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值得在这上面动一番脑筋。
案例:一家单位有一张会议费支出凭证,后面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查验为真)等证明资料。应该说,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要求,该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没问题。
但是,检查人员仔细查看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后,心生疑虑:一是这笔金额为整数;二是对于这个一般性的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
虽然有疑点,但检查人员并没有从被查单位这里找出更有力的证据。怎么办呢?方法自然是从对方入手。检查人员从“金三”平台查到了开出发票那家大酒店财务室的联系方式,把电话直接打给了这家酒店的报税员,她一听是稽查局的,有些紧张,当问到20万元会议费的问题时,她吞吞吐吐,不太想说。检查人员采取了攻心战术:“我们并不想查你们,你只要告诉我,收取20万元会议费,你们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就行,如果你不说,也行,我们把你们也列入稽查,再查出你们的涉税问题,就不太好办了,老板恐怕也不会答应你,希望你理解我们的用意……”
她听了有些害怕,然后说,我先查下,过会儿给你回电话。过了一会儿,电话打过来,她说,具体的内容,由于时间比较长,资料已经归档,但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应该是办的餐费储值卡……
问题水落石出。原来,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20万元,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
这个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应调增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的,还要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的罚款。既然是餐饮、用于接待之用,按规定要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限额扣除。那么,在计算时,是不是要把20万元全额作为招待费计算允许扣除数呢?显然不行,因为,20万元虽然一次性计入了管理费用,但却是分次消费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也可能并未消费完,所以,要根据储值卡的消费清单,只有在当年实际发生的消费金额才可以作为允许限额扣除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