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动产的预收账款怎么缴税和开具发票?
答:“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购买方信息:名称、地址电话,需填写齐全。(专用发票还需填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
2.商品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规格型号栏“空”、“单位”栏填写
“平方米”,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销货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备注栏:属差额征税的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需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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