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工程开具劳务费发票合理吗?
国家调整了营业税差额交纳的范围,修改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关于应税收入扣除中,只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条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而不是建筑劳务公司,不知你们是否符合这条,如果不符合的话,就要全额纳税,开两份发票与一份发票没有太大区别,都要按发票全额纳税。
不知你们那里是否执行了新的条例?有些地区没有执行。
如果还按原政策差额纳税,不论发票怎么开,都可以按差额计税的。不是一定要分开开票才能按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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