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
这种情况下所得税处理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应该引起注意。
在上述文中第三部分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参考了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但是该文件已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因此上述例2和例3中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都应该冲减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