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1.2、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5%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凡是取得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无论是否抵扣,处置时均须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选用适用税率计税,可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三、凡是取得时原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因为使用用途的原因,不允许抵扣的,企业在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
3.1、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前可以先改变其用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原则,将原本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转入抵扣,处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开具相应的专票或者普票.
【案例解读】
案例:某企业2016年8月购进不动产一处,价值210万,专用于职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票.因为该不动产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入账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10万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处置时:
1、购买方可以接受5%的发票,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选择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5%的普票或者专票;
2、购买方只能接受11%的专票,企业可以在出售前,改变该不动产使用性质,调整为不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出可转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计入抵扣.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企业购入不动产时,通过筹划,将取得的不动产不专用于职工福利,直接将进项税额调整为分两年抵扣,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以上几种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选用最合适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并不是一定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才合适,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