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未达起征点区别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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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
2.未达起征点及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惠及千家万户未达起征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惠及大量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对个体户、小本经营、创业初期纳税人起到较大的扶持作用,促进了市场补充、增加就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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