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人探讨小规模三万免税和农业合作社卖农产品免税的问题,举两个例子吧:
对于小规模当月销售额2万元,增值税额为2万*3%=600元,这时候因为三万免税,所以一般会计上要把这6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对于农业合作社(假设是一般纳税人吧),当月销售农产品113万元,有网友认为,参照上面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这113万要换算成不含税,即113/(1+13%)=100万,税为13万元,所以这13万也要确认营业外收入。
那么上面这个推断对不对呢?
首先,咱说说小规模为啥要把免的税确认营业外收入吧。对于小规模来说,我先卖你2万的货,这时候,因为咱自个也不确定这个月会不会低于三万免税啊,所以肯定是按正常的,收你2万的货款,同时还替国家把对应的增值税600块(2万*3%)也收了。然后呢,到月末了,按道理,这600块是该交给国家的,不过呢,现在国家看咱企业苦嘛,就大笔一指,说,这600元拿去花,哥不要了。
好嘛,这时候,本来我是只有2万的收入的,然后另外600是替国家收的,现在国家把这600块不要了,给我了,那等于我是有了额外的600块收入,所以,自然要做营业外收入了。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为啥把免的税要做营业外收入。
接下来咱再看看上面例子里的农业合作社卖农产品,这农业合作社卖农产品,按规定就是免税的,也就是说,我卖的时候就知道,这个不用交增值税,所以我收下家113万,这钱全是我为自个收入,压根没替国家代收啊,这时候,哪里存在所谓价税分离,税13万一说呢?
既然没税,自然更不存在做营业外收入的事了。
事实上,只要想一想发票就更简单了,我是小规模,我卖2万货,收你2万零600块钱,然后开给你的发票上,款是2万,税是600;而农业合作社卖农产品,开的发票上款就是113万,税是零蛋。一个是替国家收了钱,国家把钱送给你了;一个是压根没替国家收钱,所以才存在一个做营业外收入,一个压根不存在价税分离。
虽然这两个都是免税,可免与免,还真是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