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会计处理上来讲,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补发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下您应该可以非常客观的看待这一问题了。更多会计知识,尽在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