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水电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房东向企业销售水电,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向房东取得发票。
企便函[2009]33号文对此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可以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在此,操作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为水电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不应包括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等内容;
(2)分割单应注明详细分割水电量;
(3)分割单水电费单价应与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单价保持一致。
看完了会计学堂给您带来的几点依据,对于共用水电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您应该比较清楚了。更多关于税务方面的知识,尽在本网站,欢迎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