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些党员活动经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所以,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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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活动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共青团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青团联发〔2011〕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新疆自治区团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新团联发〔2011〕1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团组织开展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调整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财工[1995]38号、团浙联[1995]33号)规定,对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进行调整:原规定的团组织经费标准按本企业实有30周岁以下的青工人数,在每人每年3-5元范围内掌握使用,现调整为按35周岁以下青工人在每人每年8-10元范围内掌握使用。此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同时规定,此项经费不包括团干部的办公费及差旅费费,也不包括团员青年开展业余劳动等所提取的经费。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所提取的经费,仍按浙江省财政厅[89]财工319号、共青团浙江省委[89]22号的通知办理。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许多地方没有团员活动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参照党领导团建的规定,在履行审批手续、经费小额合理、使用符合团员活动特点的前提,可以考虑准予税前扣除。当然,企业团组织最好的经费来源是通过对企业的业余劳动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