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怎么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般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费,是可以扣除的.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申报期限如下: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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