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招待费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2017-04-28 16:3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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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一、企业所得税:

1、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对此都有过界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待费支出的项目也相应有了新的变化,在界定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实务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提示: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2、那么临近年终,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2007〕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其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内容为附表一中的: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作为收入,列入计算基数。

会计处理:

不管是哪一个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特殊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

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之间取小数原则税前扣除。

例如: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

那么实际发生额的60%=40×60%=24(万元)

年总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那么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因此允许扣除取小数值24万元。余下16万不能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如果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

那么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因此允许扣除为25万元。

 稽查重点

业务招待费一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税务稽查时应提供充足的资料,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3、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个人所得税:

1、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政策已由效力层次更为主一层的“财税[2011]50号”文作废,为了更好理解制定政策的内在精神,我们继续来看一下文件,其具体内容为:

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后来,2009年时,针对有奖销售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作了明确,发布了“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其中第二款规定“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2011年,为了统一此类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个效力层次更高的财税文件,其具体内容:

首先列举了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其次列举了需要交(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确定了按这些“礼品”的来源如何确认计税价格的问题:“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第四条对文件的效力时间和空间范围作了明确:“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对“礼品”的概念范围掌握的尺度也是大小不一,确定礼品的明确范围就显得极为关键,也是减少企业与税务检查人员涉税风险的必要措施。

三、增值税:

对购买的礼品是否要缴纳17%的增值税?这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这部分属于视同销售,税务机关要求您计算销项税额是正确的,您应当购买礼品的时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进项税额,平进平出,这样不产生税负。但是如果当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您补税虽然您觉得亏,但是税务机关在税务原理上是说的过去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将外购的货物赠送他人。

具体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点明确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

当然,如果上述行为属于交际应酬购入的礼品,则没有必要取得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专用发票进项也不可以抵扣。如果属于无偿赠送的范畴,则应当视同销售,如果没有专用发票进项,则无法抵扣进项,即导致重复征税了。

何为“无偿”,就是不求任何经济利益补偿的行为。“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有着本性的区别。如果大家可能对交际应酬的概念不是清晰的话,我向大家介绍它的兄弟“业务招待”。很多人赠送礼品给客户为业务招待的行为,应当归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范围,其实不然。

大家要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招待”?辞海中的解释:招待,是指对宾客给予应有的待遇。

也就是说,招待是一种服务。企业的业务招待体现的是企业对宾客的一种服务。

那什么是“应酬”呢?引用辞海中的解释:应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去做不想做,但又不得不做的事。可见,应酬也是一种服务行为。只是招待是主动的,应当的,情愿的。而应酬是被动的,不应当的,不情愿的。不管是“招待”还是“应酬”都与赠送礼品无关。

四、顺便说一下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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