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住宿费应该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是用于员工因公出差,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不过,下列七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二、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
七、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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